艾滋病性伙伴通知和隔离检疫

我们在前面也讨论过,应用于性病或结核病等领域的强制通知模式是不可取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便是艾滋病是无法治愈的。艾滋病和人权国际准则主张以自愿的方式通知伙伴,但他们也建议《公共卫生法》应该(但不是必须)授权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可以在谨慎限定的情况下将患者的艾滋病病毒状态通知其性伙伴。

关于拘留或隔离检疫呢?
仅因为艾滋病病毒状态而不是因为个人行为而被依法拘留,这在公共卫生方面是没有合理依据的。很多国家责令关闭可能促进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场所(如公共浴室),却忽略了可以利用这些场所进行安全性教育的机会。也有一些国家不适当地扩大了仅适用于偶然传播而且通常可以治愈的疾病的隔离检疫或拘留规定,同时将其用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自由只有在其存在非法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加以限制,而且应当提供适当的程序性保护措施。

对于使他人处于不合理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的感染者,《公共卫生法》应依据实际情况对如何限制他们的居住环境和就业权限予以分类。隔离应该只是作为最后的手段,而且只能隔离一段时间,而不是无限期。采取此类措施前应由法院在短期内(如三个工作日,过后失效,除非法院确认效力)下达命令或至少予以授权,而不是由卫生当局直接行使这种权力。

目前国际上建议采取分级干预措施,例如,首先由卫生当局发出书面警告说明当事人应停止不负责任的行为的原因,并警告如果不这样做将正式对其提起诉讼。实施强制措施的标准应尽量客观,即当事人过去的行为已故意使他人处于明显的可能被感染危险中;当事人将来可能继续这种行为;当事人已受到劝告,但未能使其行为发生实际和可靠的转变;当事人使他人面临危险。当警告不起作用时可采取分级干预措施,包括:提供采取预防措施的指导,如安全的性行为;警告其不要参加特定活动,如共用毒品注射器;应居住在特定的地方,如由非政府组织援助开办的寄宿处;由卫生当局或医生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医疗检查(如进行性病检测)以保证未发生过无保护的性行为;避免从事特定工作,如不安全性服务。适当的主要程序性保护措施包括:告知诉讼程序;向上一级法庭或法院提出复审/上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法律抗辩的权利;告知权利,即解释相关命令、义务和复审/上诉权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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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防艾滋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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