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艾滋病感染者受到的歧视和污名

歧视区分为“广义歧视”和“无端歧 视”。广义歧视指“任何一种通常(但不限于)根据某人的内在特征 来对其区分对待、排除和限制的形式(form) -无论这些形式是否 合理”。就传染病而言,广义歧视中有一些是必要的,如“非典”期 间对感染者和与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再如给传染病患者治疗时进行比其他患者更为严格的、必要的防护和消毒措施,这些不仅仅保护了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也保护了公众的安全,是必要的“歧视”。

UNAIDS将与艾滋病相关的(无端)歧视定义为根据某人确认或可疑的艾滋病病毒阳性状况,在同样的情况下给予的不公平的区分对待。例如,虽然医院对传染病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是合理的,但专门针对艾滋病的、超出防护级别的过分措施(艾滋病是乙类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相应防护标准)甚至拒诊都是艾滋病相关歧视行为。

污名是一个社会学术语,在我国单独使用不多,通常与歧视不加区分,一起使用。我们之所以在本章中使用污名这个概念,是因为污名是产生歧视的根本原因,能够更好地揭示歧视产生的起源和强化过程,从而为减少和消除歧视提供更丰富的思路。污名的英文是stigma,在我国又被译为“标签”、“耻辱”、“羞辱”等。该词起源于古希腊,当时被放逐的人们身上被永久地印上表示低下地位的标记,与我国古代重刑犯人身上的“烙印”如出一辙。到了现代,虽然污名不再以如此专横和粗暴的形式出现,但在社会意识中的各种各样的污名还是非常严重的。

虽然污名的含义从直观上来说很容易理解,但直到社会学家Erving Goffman 1963年出版的专著《污名:用来管理被贬低身份的标记》才标志着它成为学术研究的对象,而且直到现在学术界对污名的概念和内涵仍然有争议。Goffman将污名定义为“极大地玷污某人名誉的属性”。1984年Jones等人将污名的概念表述为“一种将某人和不光彩特征(刻板印象,stereotype)联系起来的标记或属性”。有人批评这些概念过于强调被污名化的人( stigmatized person)的属性,好像一个人的污名是“内在”的。实际上,Goffman本人也指出对污名的研究要更多地关注人们之间的关系。不过由于前期研究污名的学者大都是社会心理学家,所以比较关注污名形成的个体心理基础,即为什么人们会给某种属性(如艾滋病病毒阳性)赋予污名,而对污名产生歧视的社会过程不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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