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犯罪增多与公安不愿抓捕有关

近年来,有关“艾滋病犯罪”的报道在新闻和网络等媒体中时有出现。笔者之一于2010年9月一次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检索“艾滋病犯罪”,百度显示相关网页约有386万篇之多。我们认为目前所谓“艾滋病犯罪”并不是真正的一个严格的概念,但在研究艾滋病对我国社会影响研究中却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从媒体的报道对“艾滋病犯罪”这个说法的使用情况来看,其中“犯罪”应该包括所有违法犯罪行为,“艾滋病”则表示进行违法活动的人还同时具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身份。因此所谓“艾滋病犯罪”通常是指嫌疑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后,由于疾病导致的贫困、生活上的走投无路或者心理压力等因素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卖淫等。常见的情况一般比较隐蔽,嫌疑人本人并不声张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还有一种情况是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身份(个别情况下甚至是非感染者假冒感染者身份)公开地进行违法犯罪,这种情况从比例上来说其实是个案,但是经过媒体和公众的报道甚至渲染后,反而看起来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反面典型。例如2010年7月在河南新密发生的“纪小英组织艾滋病人敲诈过路司机”的事件,感染者纪小英因母子都感染艾滋病病毒、丈夫出走、生活困难、付不起医药费而向当地政府要求补助未果,但自称听当地民政局的人说可以向他人讨要“赞助费”,便利用当地公安机关不愿抓捕和羁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弱点”,组织几名感染者在公路上拦截汽车索要“赞助”,多次对过路司机实施敲诈甚至暴力威胁,终于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

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况下感染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贫困和心理压力造成的,其性质与其他因经济和心理原因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本质的不同。第二种情况,即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这与现在司法制度中对违法犯罪的感染者的拘留、羁押等环节的规定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公安和司法机构对第二种情况负有相当的责任。公安机关出于公安人员的安全考虑而不抓捕或羁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公安机关对艾滋病带有一定的歧视。试想面对那些持凶器或炸药等暴力拒捕的罪犯,公安人员的风险不是更大吗,难道我们就不抓捕他们了吗?

再说羁押难问题,如果说害怕艾滋病病毒在看守所或监狱传播,那么可以建立单独的羁押场所,请医护人员协助看守所工作,既保证这些人的改造,又保证他们的治疗,与患其他病的罪犯类似。为什么公安机关不愿做这些呢?原因无非是:一嫌麻烦(尤其是跨部门协调问题);二怕花钱;三就是害怕传染。但根本原因还是对艾滋病的歧视、恐惧和无知(有时是比无知更可怕的“拒绝认知”)。

目前社会上普遍的艾滋病相关歧视使得一般公安人员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难免具有类似的歧视态度,这些因素客观上使得感染者身份成了一把“保护伞”,使少数感染者变得有恃无恐,甚至极个别非感染者也钻了空子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欺诈。因此,社会在谴责“我是艾滋我怕谁”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是否也应该好好反思一下政府在处理“艾滋病犯罪”问题上有没有不当或缺位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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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艾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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