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了 故意传播艾滋病被判处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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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一个卖淫案件最近有了最新进展,一名女子因故意传播性病罪被判刑1年3个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事卖淫活动是违法的,而明知道自己有病,还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关系,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该女子对于判罚结果没有异议,表示不会提起上诉。

来自羊城晚报的消息,2018年6月5日女子平某某在重庆市某医院被检查出患有艾滋病,医生已经给她开了药物进行治疗,但是该女子在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经过肖某某的介绍,从事卖淫活动。在2018年6月8日和6月9日,先后两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且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经过东莞市疾控中心检测确认,该女子血液HIV抗体呈阳性,确实是艾滋病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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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播性病罪?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只要是患有这些性病,明明知道自己已经患病,却还是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卖淫或是嫖娼都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检察院在对平某某的指控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原籍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法庭上,被告人平某某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平某某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小编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对于违法犯罪人应该给予坚决打击,不能让其在社会上危害他人的健康。尽管平某某染上艾滋病值得同情,但是故意传播艾滋病是让人愤怒的,既然自己已经染上艾滋病,就应该好好接受治疗,就不要再去伤害其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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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件中,并未提起李某某是否被该女子传染上艾滋病,但这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不管是否传染成功,都触犯了法律。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不要轻易去嫖娼,在发生性交易的同时,风险就在你身边,如果对方是艾滋病携带者,就有可能将病毒传染给你,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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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故意传播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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