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性方面的传播要以教育为主

禁止由成人双方都同意的秘密和特殊的性活动,如通奸、鸡奸、乱伦等。违反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或道德行为的刑法会阻碍艾滋病预防和关怀项目的开展,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这些法律,从公共卫生角度来看,它们不仅没有效果,跟不上时代,反而使得形势更加紧迫。

有些国家不顾男同性恋确实不同程度存在的证据拒绝承认禁忌的同性恋行为的存在,或者宣称这是西方国家的东西或输入品而给这种行为定罪,迫使特定个人过“双重生活”以隐蔽这样的行为(尤其是在偏僻或乡村社区,那里确实存在被识别的威胁),进而使教育项目的开展更加困难。这种法律将卫生工作者和教育人员置于协助和教唆犯罪行为的危险境地(因为可能指控他们对这样的性行为起到了促进或鼓励作用),但事实上他们只是在如何安全地实施性行为等方面起指导作用。上述情况可能会使卫生工作者、社区和当局之间形成猜疑和对抗,而远非信任与合作。

关于性工作或卖淫。在卖淫地区,《犯罪法》促使从事这个行业的人们转入地下并阻碍了艾滋病预防和关怀工作的开展。应该对这些法律进行审议,目的是使性工作非罪化,以便不造成“牺牲”,同时通过规范职业卫生和安全条件来保护性工作者及其顾客。定罪会造成歧视,且其他法律(如自动对强奸妓女降低惩罚的法律)使此类歧视更加变本加厉。在一些国家,性工作者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如:违背他们的意愿将其拘留在康复中心或强迫其参加医疗项目;强迫他们居住在工作的地方或到指定的地方通报住处;登记注册后便不能结婚;要求她们使用特殊的身份卡或必须持有诸如护照这种表明职业的材料等。

当然,将儿童当作性工作者以及将成人卖入或者强迫成人进入性行业这样的罪恶行为应当继续受到刑事处罚,受害者不应因他们的参与而被起诉,反而应被解救出这个行业并获得包括与艾滋病相关的医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支持服务。大多数关于卖淫的法律是根据19世纪的道德标准制定的,而现在这个行业仍然是由需求所驱动的市场,旧的法律在抑制这个行业方面是没有效果的。当将性工作看作既不需惩罚,也不需宽恕的个人服务行业时,实现公共卫生目标就比在《刑法》的限制下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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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性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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